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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一男子开网店售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被查处    

沭阳一男子开网店售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被查处

  大学毕业后在网上开店,专门销售假冒的名牌化妆品,涉案金额15万余元。10月21日,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该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刘某。

  经查,1985年出生的刘某是沭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2012年2月,刘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掌柜爱你my”淘宝账户,当时,这个账户主要是用来买东西的。同年4月,刘某发现在淘宝网上开店的商机,后刘某便开始从浙江的外贸服装批发市场采购衣服,再放到自己开的淘宝网店上销售,慢慢开始挣钱。开了网店后,刘某一开始是卖些杂七杂八的服装,过了一段时间后,因生意不好,就没有继续做下去,后刘某听其朋友说网店卖化妆品销售比较好,而且利润也比较大,便萌生卖化妆品的想法。

  同年10月,刘某开始对自己网店的页面进行重新策划、设计,后刘某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找了一个供应玉兰油品牌的供货商,且在明知标有“玉兰油”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系假冒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掌柜爱你my”网店销售该系列化妆品。后刘某靠着其经营的“玉兰油”品牌化妆品,网店生意做的顺风顺水,一天比一天好,在尝到甜头后,刘某开始从该网络平台的供货商处订购大量假冒的“玉兰油”化妆品,并通过自己的网店予以销售。后因买家举报,2013年7月30日,刘某被警方查获归案。另民警在刘某的家中查获其准备用于出售的假冒的“玉兰油”化妆品共计132瓶,货值1013元。经鉴定,上述132瓶玉兰油化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截止案发,刘某销售假冒玉兰油注册商标的化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经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链接: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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