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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是 最好的品牌防身术    

注册商标是 最好的品牌防身术

  采访对象: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勇

  东莞荣华(即香港荣华)和顺德荣华两个月饼生产商的品牌之争持续了十几年,双方均认为自己才是荣华品牌的真正拥有者。这段争斗,最近因东莞荣华宣布推出“元朗荣华”再起波澜,再次让人们看到了品牌对企业发展的至关重要性。

  王文勇认为,东莞荣华(即香港荣华)和顺德荣华双方争斗持续多年,其争斗核心在于月饼品牌“荣华”应该归谁所有。如今,市场、消费者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而国家在有关品牌法制建设方面也更加完善,对品牌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而企业在维护自身品牌方面也是不遗余力。

  在这一类品牌纠纷案中,双方的企业都面临同一境遇,一旦一方败诉,就面临着失去该品牌,并且该品牌产品只能退出市场或者再重新树立新品牌。王文勇认为,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如果是重新树立新品牌,企业将需重新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培育,这对企业来说是个巨大损失。因此,为避免落入如此被动局面,企业加强品牌保护意识,就显得非常必要。

  那么,企业维护品牌的最有效,或者最有力的手段是什么呢?

  王文勇直言,树立、维护品牌的首要方式,仍然是注册商标。他说,品牌建立和维护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第二项,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二种来源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第三种来源于《商标法》五十二条(注册商标的保护)。

  应当注意,上述前两种品牌保护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非常苛刻,要求该商标的影响范围为整个中国,并且具有较高声誉。

  王文勇对有意愿推广品牌、培育品牌并对品牌进行保护的企业提出了一个比较切实的建议,就是注册商标。他分析认为,我国商标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体现在《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即我国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在先保护原则,对非注册商标,除非是驰名商标,否则即使使用在先,也不予以保护或有限保护。由此可见,在我国,树立、维护品牌的首要方式,仍然是注册商标。

  那么,如果企业遇到品牌纠纷,又应该如何解决最为有效呢?王文勇建议,企业树立和维护品牌,首先还是在于预防。同时,要做好几个注意事项:

  1.建立品牌的时候,应当注册商标,不单单是本国的市场,还要考虑到以后发展的趋势,在以后可能的出口国注册商标。

  2.注册的商品标识(可以是字母、中文、图形或者任意组合),应当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即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自创无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的,属于强商标,例如使用在“冰箱”上的“海尔”商标、使用在“彩色胶卷”上的“柯达KODAK”。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其符号要素的内容上,还体现在符号要素的表现形式上。以文字商标为例,其固有显著性不仅体现在字词组合上,还体现在其表现形式上即含有一定设计成分的字体或者组合形式,如特殊字体、手写体(含签名)等。一般而言,商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强保护的可能性越大。而构成商标的符号要素为普通有含义的单词或词组、或者由某类商品上常见图形、或由自然界动物的常见形态的,则属于弱商标,例如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使用在“酒”上的“草原”商标。如果商标由不具备显著性的符号构成则不成其为商标,只是符号,甚至连注册都不能获批。

  3.在企业维护品牌发展过程中,对相近似的logo和相类似的产品也应当予以注册,形成一个品牌注册网,能让商标保护更为稳固。

  4.在企业维护品牌过程中,也应当随着自身企业发展的需要,随时在新的商品中注册商标,对有威胁的商标,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避免有威胁的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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