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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元购买商标授权中途反悔    

百万元购买商标授权中途反悔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知名商标可以帮助企业扩大影响力、增加产品销量,而经允许使用该商标的企业也应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我市一家服装生产企业只想使用商标却不愿意支付费用,认为“用两个商标花费百万元”不值,于是赖账不付……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4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据了解,2007年6月和11月,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分别申请注册了“帆船之都”文字商标和“帆船”图形商标的所有权。2010年1月,青岛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认为这两个商标已在青岛形成一定知名度,用在自己产品上能够增加销量,于是在当月与文化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权合同》,约定文化公司授权服饰公司在其门市和产品上使用这两个商标,期限为10年,服饰公司须分三次支付独占使用费100万元。

 


  签约后,服饰公司开始在其产品上统一使用这两个商标,并依约支付了前两次的费用共计60万元。随着第三次付款期限的临近,服饰公司负责人逐渐产生了“用两个商标花费百万元”不值的想法,于是拒绝支付余款,任凭文化公司如何催促都不予回应。无奈之下,文化公司只得具状起诉至法院,要求服饰公司支付40万元余款及相应利息。庭审中,自觉理亏的服饰公司虽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文化公司作为两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服饰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已实际使用这两个商标,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文化公司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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