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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管了!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治理影视行业“阴阳合同”    

    日前,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划重点:

  1、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2、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

  3、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

  4、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影视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推高影视节目制作成本,影响影视创作整体品质,破坏影视行业健康生态,而且滋长拜金主义倾向,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扭曲社会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治。

  《通知》强调,要制定出台影视节目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最高片酬限额,现阶段,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影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

  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电影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民营影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通知》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点击率。要加强影视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能力,健全经纪公司、经纪人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监督。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强化对娱乐新闻报道的总量控制,为影视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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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阴阳合同“惊动”人民日报:拿得起片酬,就应经得起查》

  来源:人民日报、新华社、解放日报、检察日报

  6月3日晚,人民日报微博连发两条短评,谈明星“阴阳合同”及涉税问题。

  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据当日早些时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对此,@人民日报6月3日晚评论指出:

  有关影视从业人员有无签订“阴阳合同”,有无逃税,应公正调查,用事实说话。一旦逃税,少数人占了便宜,挑战的却是税法,危害的是国家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名气再大、“粉丝”再多、人脉再广,谁都不能享受法外特权。

  稍晚时候,该微博再发评论称:

  一次网络争论,让国税总局介入调查明星“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如果说明星拿多少片酬是市场定价,交多少税则是法律说话。阴阳合同存不存在?确属行业潜规则?摸清查实,对当事人和公众都是交代。正所谓“欲带皇冠必承其重”,演艺明星从来都活在聚光灯下,拿得起片酬,就应经得起查。

  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记者6月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在已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范冰冰工作室否认签署的“阴阳合同”,到底是什么?是否触碰法律底线?

  近日,崔永元在微博披露影视演员4天6000万天价片酬的消息,并指出疑似“阴阳合同”逃税漏税等潜规则,此事一经曝光便一纸激起千层浪,引起广泛关注。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无锡等地税务机关均对此表态,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6月3日下午,记者从无锡市地税局了解到,后续相关情况将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

  据腾讯娱乐消息,6月3日晚间,事件当事人范冰冰的工作室对媒体表示,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

  所谓“阴阳合同”,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璞玉解释,一般是指其中一份合同用来向监管部门正常报税,另外一份则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而双方约定的真实交易价格。通过两个合同共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他表示,影视从业人员是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高收入群体,此事关系到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若确实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那么相关的影视从业人员及其代扣代缴义务人均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剑文认为,对疑似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进行稽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则要追究行政责任,罚款最高可罚应扣税款的五倍。若涉嫌犯罪的,则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查证之后将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刘剑文补充道,并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犯罪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前置程序,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行为依然构成犯罪。”刘剑文说。

  “如果所披露事实不成立,崔永元则有可能涉嫌诽谤。”刘剑文认为,由于案件影响较大,且通过公共社交平台传播速度很快,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举报,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影响,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有业内人士表示,“阴阳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演艺圈,还包括房地产交易等行业。“一些行业是不是已经发生了大量利用‘阴阳合同’偷逃税的行为,需要税务机关依法稽查才能确定。”律璞玉说。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表示,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评论:“阴阳合同”是否存在,用调查还原真相

  据6月3日新华社消息,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所谓网上反映,显然是指近日持续发酵的崔永元曝光范冰冰4天6000万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潜规则事件。税务机关的介入调查,意味着这一原本带有个人恩怨色彩的娱乐事件,已经演变成了关乎公共利益的法律事件。

  把网上反映视为重要线索,责成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国税总局的这一做法,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值得点赞。

  大小合同、阴阳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采用此种方式签订演出合同,目的何在?是为了隐瞒天价片酬,还是避税?如果是为了避税,是属于打法律擦边球的所谓“合理避税”,还是属于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偷逃税款?

  如果已经坐实违法,是否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逃税罪的数额标准?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偷逃税款,是单纯孤立的个案,还是演艺界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如果阴阳合同普遍存在,为何长期未被发现,背后是否隐藏着渎职失职问题,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情况?这些都将是调查的重点。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将一点点被揭开。也许,所谓阴阳合同,原本就是子虚乌有,那接下来,就要澄清事实,还当事者以清白,让虚构事实者付出代价;也许,阴阳合同确实存在,但只是一种“合理避税”的方式,那该规范就规范,该修补法律就修补法律,堵住钻法律空子的空间;也许,阴阳合同已涉嫌违法犯罪,那该处罚就处罚,该判刑就判刑;也许,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真的是演艺界普遍存在的“潜规则”,那就要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开展大规模清查行动,把这种见不得光的勾当扫除干净。

  目前调查刚刚启动,后续将向哪个方向发展,现在断言还为时过早。公众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等待调查结果出炉。

  崔永元作为曝料者,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开展调查,他在微博中说“有一抽屉这样的合同”,那就都要拿出来,让税务机关一一调查核实,也让公众知晓,到底哪些“大腕”涉身其中。而税务机关的调查,也要善于顺藤摸瓜、拔出萝卜带出泥。如果一地税务机关鞭长莫及,国税总局应该出面协调、督办,需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交查办。各方形成合力,才能彻底查清演艺圈阴阳合同问题,让此次事件真正成为净化演艺圈风气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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