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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二条 广告应当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严禁在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2、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使用我台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名义或形象等。
  4、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5、妨碍社会安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国家、民族尊严,损害国家、民族、社会公共利益。
  6、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7、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8、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9、妨碍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如:以珍稀野生保护动物大熊猫、老虎等为原料的产品广告
  10、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11、使用错别字、繁体字以及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等除外)。
  12、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13、含有类似新闻形式的流动字幕。
  14、以小于所购买广告时长的多条广告版本累加的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
  15、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6、进行个人或政绩宣传。
  17、宣传国家已明令废止或禁止宣传的荣誉、称号等,如国家免检产品。
  18、在我台涉外频道播出白酒类产品广告
  1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中,须标注字迹清晰的相应字幕,时间不得少于5秒:
  1、 广告中涉及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须提供相关促销活动说明或公证处公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
  2、广告中涉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3、60秒以上(含60秒)的广告应当与其他电视信息相区别,须在广告中自始至终加打“广告”字样;涉外频道须在广告中自始至终加打对应语种“广告”字样。
  4、出现招商、加盟、投资等内容的广告须标注“投资需谨慎”等字幕。
  5、原则上避免使用涉及人身安全、违背生活常识的画面,如创意需要,则在广告中标注“仅为展示,请勿模仿”、“广告创意,请勿模仿”或“请严格按产品说明书使用”等警示语。
  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专利名称。
  7、国家颁布的各类认证(如:中国名牌等),应在广告画面中标注对应的产品类型。
  第五条 凡在我台发布广告广告主应当根据广告内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级文档——与广告主主体资质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主体资质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等)。
  二级文档——与广告主产品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为:
  2、允许产品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3、广告中涉及实行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4、宣传企业产品含有某种物质或某种功能的,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成分或功能检验证明。
  三级文档——与广告广告版本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为:
  5、广告中涉及或宣传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须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宣传。
  6、广告中有商标标记R的,须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并与其保持完全一致。
  7、 广告中涉及宣传中国驰名商标的,须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证书》,或省级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法院判决书》(包括生效证明),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认定证明,并确保广告中出现的商标与颁发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持一致。
  8、 广告中涉及宣传省著名商标的,须提供由各省颁发的《xx省著名商标证书》,并确保广告中出现的商标与颁发的著名商标保持一致。
  9、 广告中涉及宣传国家颁发的某项特殊认证或使用认证标志的,须提供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并确保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证书中颁发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如:《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绿色食品标志认证证书》、《纯羊毛标志认证证书》等。
  10、广告中涉及宣传与奥运相关内容的,须提供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奥组委合作伙伴证明。
  11、广告中涉及使用他人形象、名义或著作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代言协议、版权或著作权《授权书》。广告中出现他人做产品证言的,必须提供与本人真实使用情况一致的证明与身份证。
  12、凡借助其他品牌宣传自己的,需经过对方书面认可。
  13、广告中宣传“加盟”或“特许经营”内容的,需提供由商务部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14、能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注:以上文件须提供清晰、完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广告主公章(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中国名牌证书、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等)。
  部分证明文件须提供盖有下发机关公章的原件(如: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农药广告审查表、医疗机构广告审查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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