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高架上居然有人“封路”拍广告,是“路道粗”还是“野豁豁”?
据警方介绍,2月24日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高架支队接到市民举报,延安高架有人违法压道行驶,进行封道拍摄,影响其他机动车正常行驶,民警接报后立即进行查证。
据了解,该行为已构成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违法事实。目前,警方对组织者予以10日拘留,3人予以5日拘留,3人予以扣分、罚款等处罚,并暂扣4辆拍摄用车。
经核查,2月24日晚,上海鲜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文,在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未经允许占用道路并擅自封路拍摄某品牌新车广告。
李某文指使朋友李某意驾驶沪BGT3**、王某驾驶沪BMM6**别克商务车及高某鸣驾驶雪佛兰无牌新车进行压道行驶,又指使何某驾驶雪佛兰无牌产品车、袁某驾驶豫AV9H**奔驰车进行拍摄、高某光驾驶豫AP96**尼桑皮卡负责灯光,上述人员和车辆于23时35分许从延安高架北侧江西路上高架一路拍摄至23时55分许,从华山路下高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架支队对三名压道驾驶人予以拘留五日、对组织者李某文予以十日拘留,对雪佛兰无牌产品车、奔驰拍摄车、皮卡灯光车、雪佛兰无牌压道新车等4车均予以暂扣作进一步调查。
同时,高架支队对涉案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对当事人李某意一次变换二条车道、导流线违法变道、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等3起违法行为记4分、罚款500元;对当事人王某骑压分道线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对当事人高某鸣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开具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记12分、罚款200元;对高某光驾驶货运车闯禁令的违法行为,先予扣留车辆,记3分、罚款200元;对袁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责令恢复原状;对何某实施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扣留机动车,记12分、罚款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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