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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随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现代商业社会中的竞争也愈发激烈,因此广告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如果缺乏优质的广告语来推销产品或服务,企业则极有可能就会被淹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发烧而生”、“一起皆有可能”、“Just do it”等经典广告语,对其推广企业产品,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等起到过这要作用。那么,广告语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吗?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要实现这一功能,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具有足够的显著性。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前者指一些臆造型商标或任意性商标;后者指某些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经过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长时间反复的使用、宣传,消费者能够在产品和产品提供者之间建立起唯一的联系,如一些描述性商标。

广告语能否注册为商标,关键在于广告语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是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或来源的作用。广告语是否具有显著性,应该如何认定呢?

广告语注册商标失败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美丽不打烊”商标申请案中提到,“美丽”和“不打烊”都是常见用语,将“美丽不打烊”这一短语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作为广告宣传加以对待,因此,“美丽不打烊”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特征。

 广告语注册商标成功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人生丰收时刻”商标申请案中提出,“人生丰收时刻”属于偏正结构的短语,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酒品行业通常使用的宣传用语区别较大,相关公众能够将该短语作为商标对待,通过其识别商品来源。因此,“人生丰收时刻”具有显著性。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 广告语是否具有显著性有两个判断标准。

第一:广告语是否具有识别性。广告语的目的在于向公众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常由短语或句子组成,因而有些广告语直接地描述了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通常认为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广告语不具有识别力。

第二:广告语是否为所指向商品或服务所属领域常用的或习惯用语。如广告语属于行业习惯用语,则该广告就不具有特定指向性,消费者在看到该广告时通常将其理解为广告宣传,而不是商标予以识别;该广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特征,因而是无法注册为商标。

综上所述,如果广告语具备足够的显著性,广告语就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进而为企业独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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