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联盟发展部总经理马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客户广告费“分成”395万元。记者昨天获悉,他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检方指控称,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北京某文化公司以加入“百度联盟”的形式与百度公司进行合作。在此期间,马某利用其担任联盟发展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该公司关某、张某(均另案处理)以转账形式给予的钱款共计395万余元。
据介绍,通过百度搜索关键词,搜索结果中会显示百度联盟广告,用户点击一次就会产生一份广告费。根据点击量,百度会与相关公司按比例进行广告费分成。
文化公司刚与百度合作时,分成比例是30%,后来上调至45%。这期间,关某将广告费分成利润的20%给马某作为好处费,这笔钱转入了马某亲戚的账户内。
2012年1月,马某升任百度联盟发展部总经理后,把文化公司分成比例调高至50%。而马某的好处费也涨到了利润的30%。
法院审理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的关键在于财物与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本案中,马某如果不在百度担任这样的职务,就不会获得相应钱款,财物与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马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