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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广告法》:房产广告不得称“×年回本”    

解读新《广告法》:房产广告不得称“×年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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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广告专家解读新《广告法》难点问题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全国广告监管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对相关广告监管进行通报。会上共通报了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件。而数据显示,我省10月份违法广告全国排名26名,广告违法条数925条,广告违法率0.86%,广告违法时长1.89小时,在全国违法统计中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广告违法行为,那么,广告宣传中到底应该注意什么?绝对化的广告用语在哪种情况下能使用?房地产广告宣传中,“X年回本”是否可以使用?广告表演者与广告代言者又有何区别?对于这些难点及新《广告法》实施中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1绝对化用语三种情况可用

  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同类商品或服务,因此应当禁止。那么,面对网络上出现了所谓的广告中禁用的词语表,以及社会上对广告法中禁止使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该如何理解把握呢?对此,我省工商人士表示,网络上宣传的广告禁用词表只能说是大致如此,但是表述也并不准确。绝对化的广告用语有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最大户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等,在限定范围明确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如“顾客第一、诚信至上”、“追求完美”等。不过,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广告文案中过于突出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仍然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三是众所周知、没有歧义的常识性内容,或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如山西最大城市、太原最高山脉等。

  2房地产广告不得有“×年回本”

  生活中,广告宣传用语中常出现“买房保证百分之××的收益率”、“×年回本”等。对此该如何解读呢?

  我省工商人士表示,“买房保证百分之××的收益率”“×年回本”等,旧《广告法》是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可是在今年9月1日之后的新法中,就有了明确的表述。

  在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中有,“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四类内容:一是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是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是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是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由此可知,生活中这些颇为流行的广告宣传用语是不符合新《广告法》的规定的。不过,有五种典型的“虚假广告”表现形式,对于房地产广告而言,很可能因己经进入新法设立的禁区。比如,“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及第(二)款等规定,又如广告内容为“高密度欧式绿化园林”,而实际绿化率远远不足,则同样违反新《广告法》该条的相关规定。

  3推荐是认定广告代言人的核心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能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和证明;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一旦被罚,3年内不得进行广告代言。不过,在目前情况下,有许多表演性广告。基于此,该如何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别呢?对此,我省工商广告专家表示,明星广告代言很好理解。对于这些普通广告代言人,虽然没有明星某种特质,但是利用了自身某种外在形象,对某些商品进行宣传推荐,即便广告宣传中没有标明其身份,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可是如果这些明星人物或普通人物,只是为了完成某种广告所进行的创意表演,并未对这些商品进行推荐,这种情况下,基本上可认定其为广告表演者,而非广告代言人。由此可见,是否是广告代言人,有一个最核心的东西,就是初衷是否是为了推荐某种产品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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