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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网络弹出广告还须标准细化    

规制网络弹出广告还须标准细化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继续审议航道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国家安全法草案、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其中,针对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商业的繁荣在给人们带来交换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广告业的蓬勃发展。事实上,广告早已超出以电视、纸媒、地标为主要载体的传统模式,更多地搭载在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工具、网站等新兴平台上。法律滞后于司法实践,如今在适用情景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20年前制定的《广告法》更加显得力不从心。
  
  如何将新型广告形式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如何合理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正是广告法修订面临的最大问题。2014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这将使禁止垃圾商业广告短信有法可依。遗憾的是,相关规定未能被写入广告法。
  
  而本次广告法修订对网站弹出式广告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规定,仍然有着重大的进步意义。弹出式广告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令人厌恶,时常挡在人们想要获取的资讯面前,让人欲罢不能,更有甚者,不点开广告就不能关闭;将关闭键置于人们难以发现的地方;网友明明点击的是关闭键,却点开了广告链接,让人防不胜防。
  
  因此,有观点认为对于弹出广告必须一律禁止或者比照对短信广告的管理方式,须经接收者明确同意。其实,网站弹出广告与短信广告有着区别。这首先在于人们对网站有选择权,对于滥发广告的网站可以用脚投票;其次在于人们通过浏览网站可以无偿地获得资讯,相对的,就需要对网站广告进行一定限度的容忍。此外,弹出广告是网站的重要盈利点,如果一律禁止,显然对于互联网发展极为不利,最终受损的还是承载着网友根本利益的共享、互利、免费的互联网精神。
  
  
  允许弹出广告的存在,这本身就体现出立法者对互联网精神的尊重。同时,对于一些带有视觉暴力性质的弹出广告,立法者运用了“互联网思维”—根据互联网运作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重要标准,更是将该标准细化为“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两个硬性指标。
  
  应当指出的是,仅有这两个指标对于“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标准实现而言还远远不够,比如,一些弹出广告占据了大部分乃至整个页面;一些广告以视频形式弹出,严重占用电脑运行内存,耗费用户流量;一些网站弹出广告过于频繁。治理这些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不端现象,均有待相关标准的进一步细化。我们期盼立法者能够在本次征求意见过程中,继续坚持“互联网思维”,广泛听取普通网友的意见,根治不良网络弹出广告所带来的视觉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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