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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也广告 害也广告    

益也广告 害也广告

  3月18日,北京一家大型超市内,王先生在选购巧克力。他扫过一眼货架后,把某品牌的巧克力放进了购物车。“我喜欢这个牌子做的系列电视广告。”王先生告诉记者他选择该巧克力的原因。
  
  在洗发水的货架前,邓女士选购了某品牌的洗护系列,“广告里说它专业去头屑,我就买了,现在一直没换。”
  
  消费者受广告诱导购买商品的事每天都在身边发生,广告几乎涵盖了人们消费的各个方面,密切影响着老百姓的生活。
  
  在广告成为指引人们购物消费第一指南的今天,人们既依赖于其作为信息参谋的作用,又对违法广告深恶痛绝。
  
  2月21日至3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锁定虚假广告治理问题,将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法律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这是《广告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
  
  什么是虚假广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负责任吗?遭遇垃圾广告短信骚扰怎么办?这些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成为《广告法》修订草案意见征求的热点。
  
  广告成为公众消费的第一参谋
  
  本次修改草案第二条明确了《广告法》中的“广告”定义为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对于广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生活,华中科技大学此前开展的“广告社会效果与公信力建设研究”课题中,以2000名居民为研究对象的调查显示,对于广告信息,“偶尔看看”和“经常看看”的比例高达88.8%,而“媒体广告信息”以36.9%排在诱使消费者购买行为的首位。
  
  在记者采访中,大多数受访者表示自己对广告并不排斥,并有不少人认为广告在提供商品信息,帮助购买选择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有人认为广告能增加消费知识,改变消费方式。
  
  一种商品的品牌有好多种,老百姓凭什么要掏钱购买某个品牌?“如果没有广告,购物时的选择面恐怕会窄很多。”在北京某商场选购电冰箱的夏女士对记者说,“比如我这段时间准备买个电冰箱,就会有意识地留意各种电冰箱的广告,对更多的品牌有个了解。”
  
  重点治理虚假广告
  
  现在,消费者刘慧对广告的信赖度远没有以前高。“有些地方电视台播出的美容减肥、保健品药物广告,功能说的神乎其神,其实很多时候凭常识就能判断其夸大其词,甚至根本就是虚假的。”
  
  同时,刘慧也提出疑问:“多大程度的夸大效果算是虚假广告呢?”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草案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质量、成分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能够影响购买行为的允诺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等。
  
  消费者李维就吃过虚假广告的亏。去年李维在浏览网页时,偶然发现网页左下角的一则某品牌智能颈椎枕的广告广告宣称该颈椎枕具有脉冲理疗、中药理疗、负离子理疗等多种功效。而最吸引李维的是广告中提出的“半圆状环形牵引”概念,广告使用技术效果,用动画演示了该颈椎枕对人体颈椎的180度牵引。李维觉得,要是真能做到这种“环形牵引”,他的颈椎病肯定能逐渐得到好转,便很快打电话订购了该颈椎枕,花费1380元。
  
  当快递把产品寄来后,李维发现所谓的“智能颈椎枕”其实要靠充气,而他拿到的枕头根本充不了气。李维打电话联系卖家更换后,新的颈椎枕只能充一点气,几乎不能把脖子抬起来,更不用说像广告中动画演示的那样,达到环形牵引的作用。
  
  李维无奈地告诉记者,1380元的“智能颈椎枕”,现在已经完全成了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枕头。
  
  或许每天都有和李维一样的消费者遭遇虚假广告,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甚至影响生命健康安全。本次修订草案规定,将加大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法律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多次发布违法广告还将面临加重处罚。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修订草案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同时也建议实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有机协调,建立工商部门、工信部门、公安机关之间的联动监管合作机制。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怎么办?采访中,不少受访者表示同类商品中,更倾向于购买有明星代言的品牌,同时也认为,代言明星因其具有公众影响力,更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明星必须负起责任来。可好多代言的明星可能压根儿就没用过其代言的产品。”大学生小周此前购买过某明星代言的美白产品,广告里说“一个月美白”,可她用了三个月也没有效果。
  
  此次修订草案中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规定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刘俊海教授表示,修订草案规定的连带责任意味着,一直饱受诟病的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约束。
  
  修法能否根治“信骚扰”
  
  “垃圾广告短信最讨厌了,几乎每天手机里都能收到。”市民郑小林给记者看了几条手机里的垃圾短信,“你看,这是今天上午收到的两条。”
  
  “天通苑地铁旁,精装公寓20~80平米”、“小汤山假日庄园,400~750平米”,记者注意到,这两条房产广告信息几乎是同一时间发出,而且来源号码都以400开头。
  
  **、产品促销、楼盘销售……如今,几乎每个市民都被这样的广告短信骚扰过,不胜厌烦却又颇感无奈。
  
  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手机用户平均每周收到8.29条垃圾短信,其中,商品广告、服务类短信占77.7%。
  
  据工信部新闻发言人张峰近期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仅仅被3家电信运营商拦截的垃圾短信,平均到每个国人身上就超过了7条,手机垃圾短信已然成为当今一大公害。
  
  据悉,早在2008年,国内三大运营商就签订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自律公约》,提出“运营商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内容属于垃圾短信”,无奈成效不佳。
  
  此次修订草案中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这成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中老百姓热议的一个焦点,让和郑小林一样的很多市民纷纷“点赞”。随之而来的,还有他们的疑问和担忧:长期以来,治理垃圾短信效果并不理想,手机用户、电子邮件用户人群数目庞大,是否面临举证难、监管难的问题?新修订的《广告法》能否有效治理“信骚扰”?
  
  刘俊海表示,修订草案中明显的进步是把禁发广告的“红线”,从“事先征得同意”退至“当事人没有明示拒绝”,是否接受广告都要取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是,消费者接到了这样的广告应该向谁举报,如何处罚还应明确。刘俊海建议,应进一步规范电信运营商对垃圾短信的筛选责任。
  
  郑小林对记者说:“我们对广告的感情是复杂的。我们离不开广告,也不排斥广告本身,排斥的是给我们生活带来负面影响的那些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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