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可见法律规制的广告活动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近日,针对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题材选择、节目内容、制作资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成为广告宣传的重要平台,网络广告也成为最具活力的广告形式。互联网在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广告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一些网站违法违规发布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尤其是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的问题更为突出,这些虚假违法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关键词:信息安全 【草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
内容提要: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广告人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其二,这种明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针对广告所指定的行为而作出的。二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了悬赏这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不仅要遵循民事法律合同关系的一般原则处理此类纠纷,同时,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成为法官裁量
(北京)市工商局昨天明确涉奥广告审查标准,如果将奥林匹克标志(简称奥标)用于非商业目的,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市工商局表示,奥标权利人是指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它们对奥标享有专有权。工商执法人员将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对涉奥广告进行重点监测,依法从严处理侵权广告。 市工商局还表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为宣传奥运会使用奥标是非商业
12月1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政策对于食品饮料、房地产、轻工制造和汽车等“广告支出大户”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根据之前的规定,这些行业的广告费税
不久前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广告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规定了广告制作、发布时应遵守的一般原则和限制性要求,禁止虚假和误导广告,提出广告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妇女和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尊重良好道德传统。 新的自律规则对于广告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和限制,禁止以商业贿赂、诋毁他人声誉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达成交易,禁止以不正当的广告投放为手段干扰媒体节目、栏目等内
如何认定虚假广告是广告监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日前,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查处均作了规定,特别对认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化妆品虚假广告作了创新性规定。 对名人、专家代言广告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品牌或者产品形象代言人应当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拒绝代言虚假或者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
(1999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闻媒体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新闻媒体广告是指通过传播新闻信息的各类报纸、电
遂宁日报社广告经营除了必须遵守广告监督管理法规和广告市场经营活动基本行为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承接具体广告业务时,应当考虑民族传统、群众消费习惯以及广告受众的区别等社会因素,合理安排发布版面,依照各类广告的发布标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认真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履行广告审查义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三、广告收
建议修改法律惩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北京律师刘晓原坦言明星代言,责任承担是空白。 2006年的7月31日,北京年过六旬的老人王立堂因服用“藏秘排油茶”减肥失败,将代言人郭德纲告上了法庭。但是,对于这一案例,刘晓原在他的建议书中分析,王立堂老人是很难获胜的。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广告法的规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
有人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有法律还管不着,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对象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人不属于上述三者,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无法追究其责任。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今年来,特别是《广告法》实施以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存在的虚假违法广告等问题,陆续组织开展了电视、报刊、广播广告专项检查,对净化广告市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受到了明显成效。同时,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也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和改进对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行为。但是,目前广告市场中仍不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0号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三年十月二十九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国有、非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4)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总局令全面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为进一步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整顿和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日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广电总局第一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
1、电视广告之播放,规定如下: (1)广告之音量,不得高于节目之音量。 (2)同一广告不得连续重复播出。 (3)儿童节目应避免播出不适宜儿童之广告。 (4)不宜在用膳时间播放有碍心理健康之广告。 (5)方言广告,仅得于方言节目中播出。 (6)本局对各类限制播出时段之广告,得于二个月前通知限制其播出时段,限制时段之广告均应依限制之规定播放。 (7)经许可之避孕用品广告,应于晚间十时三十分后播出。
【颁布日期】2001.04.03【实施日期】2001.05.01【法规分类】通知条文【内容分类】广告媒体类【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网络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