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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我国一经出现即引起经济学界及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激烈讨论。本文着重分析并评价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各项基础性问题,并试图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及规制之必要性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将其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出售或拟出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借一双慧眼 看清商标关联混淆

借一双慧眼 看清商标关联混淆

关联混淆,是指虽然消费者意识到原被告的商品源于不同出处,但误认为这些出处之间具有某种关联。  关联混淆又称多出处混淆,与单一出处混淆或直接混淆的概念相对应,后两者指的是消费者误认为原被告的商品源于同一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九条,将认定商标近似混淆解释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

商标上的TM是什么意思

商标上的TM是什么意思

在中国,商标上的TM也有其特殊含义,其实TM标志并非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它与R不同,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民法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民法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较一般商标假冒行为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严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虽然我国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案中已经将反向假冒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但发达国家立法及司法实践早已将反向假冒行为作为商标侵权来处理。对于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作为知识产权比较落后的国家,我国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较为抽象,不利于司法操作,我们应当适当借鉴

商标法中的“消费者”与“相关公众”

商标法中的“消费者”与“相关公众”

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主旨之一和核心关切,在我国《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据统计,“消费者”的概念总共在《商标法》当中出现了三次。在商标法中还有一个相关概念叫做“相关公众”,尽管在《商标法》只出现了一次(驰名商标认定参考因素的第十四条

商标上有个R是什么呢?

商标上有个R是什么呢?

商标上有个R说明这是一枚注册商标,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商标。那么大家清楚,商标注册的流程吗?大家知道在申请了商标注册,但商标还没有下来之前,应该怎么使用商标吗?    我们可以在商标上使用TM,那么加上TM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告诉大家,现在我使用的这枚商标正在申请当中,    友情小提示:商标注册之前一定要进行,商标注册查询,这样能极大的提高我们的注册成功率,因为注册商标是一件费时一年多,需要我们花

闲置商标盘活的一点看法

闲置商标盘活的一点看法

盘活闲置商标的建议    一、开展闲置商标普查活动,建立闲置商标档案。导致商标闲置的原因不同,工商机关应充分发挥对企业情况比较了解、对商标信息掌握较多的优势,开展闲置商标普查活动,摸清辖区内闲置商标产生的原因和基本情况,对现有商标使用有多少商标在使用中发挥作用好的有多少?闲置的又有多少?商标存在主体丧失的有多少?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工商机关可以建立详细的闲置商标档案,列明每件商标的名称、注册号

绿色食品标志属证明商标

绿色食品标志属证明商标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受国家商标法的保护。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注册范围涵盖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九大类别的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否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查处,甚至被诉诸人民法院。    由于绿色食品标志的性质属于证明商标,因此与普通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好处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好处

商标专用权不能自然产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才能获得。而当前在国内注册商标只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北京的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当地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专业商标事务所代理。    2000年国家商标局曾下发专文,要求原有旧体制下挂靠在各地工商局的商标代理部门与之完全脱钩。自此,所有的商标代理机构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的、专业的、完全开放的商

商标平行进口

商标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是指本国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生产的商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外生产企业后,这些国外的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将其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的相同的商品,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    由于市场营销策略(如扩大市场份额和占有率)的需要,商标权人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国外被许可使用商标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的价格都比较低,这些产品平行进口后,通常都会对商标权人的国内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故为

商务标语与商标的区别

商务标语与商标的区别

商务标语是为了推销产品,指导消费而作宣传或广告用的口号和短语。因为它常常和商标同时出现,所以与商标有密切的联系。但商务标语既不起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也不能独家占有使用,而且还会时常调整改变。所以与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不是商标,也勿须注册。    对于一些具有独特创造性的商务标语,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或《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来予以保护。

商标切莫三年不使用

商标切莫三年不使用

有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长期搁置等待他人来购买;有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注册商标却没有被撤销。这些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还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认为

论宽展期内商标权之保护

论宽展期内商标权之保护

注册商标权续展制度很有意义,但因我国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宽展期内注册商标权的保护遭遇许多困惑,学界认识分歧较大,原因在于对宽展期内注册商标权的定性认识很不统一。对此,建议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加以明确,可采“效力待定说”,并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保留宽展期制度,明确和细化宽展期内的商标权保护;﹙二﹚取消宽展期制度,延长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内确定更长的续展期。

专利标识,标还是不标?

专利标识,标还是不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第5条D小节规定:在商品上标示或记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得作为受权利保护(righttoprotection)的一个条件。    有关《巴黎公约》的权威著作指出:就工业品外观设计而言,第5条D小节的规定是在1925年的海牙修订会议上加入《巴黎公约》的。1934年伦敦修订会议上又把该规定推广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    依据《巴黎公约》,在商品上标示

收益法在涉案商标权评估中的应用

收益法在涉案商标权评估中的应用

收益法在一般涉案资产评估中应用较少,但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资产纠纷案中,大股东往往用商标权作价抵债,而商标权的评估必然要用收益现值法。    在对商标权应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取决于净收益、折现率和寿命年限等3个参数的确定。从评估实践中看,对专利权、专有技术的评估,较难确定的参数是净收益;对商标权、商誉,较难确定的参数是寿命年限。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评估实践中以及一些评估教

什么是商标侵权案件的复议及具体程序

什么是商标侵权案件的复议及具体程序

什么是商标侵权案件的复议?其具体程序有哪些?  复议程序是对处理决定进行再审查的一个措施,保证处理决定的正确性,它也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监督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办案人员工作水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参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

浅谈波特竞争理论的局限性

浅谈波特竞争理论的局限性

波特竞争战略理论产生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成熟的、结构化的市场环境,以哈佛学派的S-C-P分析范式作为理论支撑。但是,在新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新兴市场不断涌现、产业结构变化迅速,这直接决定了波特竞争理论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以“五力模型”为分析工具,得出的总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及专一化战略已不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一般战略。    首先,新经济条件下,产业结构变化迅速,企业通过业态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侵犯商标权,未构成犯罪的,可以采取以下民事处罚措施: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是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承担的一项民事责任,它往往和其他民事责任合并使用。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后果是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使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受到不利影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可以减少商标权人的损失,尽快恢复商标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位置。因此,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通常

商标审查相关知识

商标审查相关知识

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商标标识作用所需要,商标在市场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辩别出是表示商品或服务出自某经营者的标志,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标志。因此,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的文字、图形之外,凡是不

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关于近似商标的含义,即&l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