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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行 发布医疗广告须重新申请

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行 发布医疗广告须重新申请

记者今天从市卫生部门了解到,由于1月1日起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行,以前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已全部失效。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提醒,医疗机构要发布医疗广告需重新向有关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据了解,重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市卫生局工作人员表示,今后

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修订并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贯

卫生部:治愈率等8项内容将不得出现在医疗广告中

卫生部:治愈率等8项内容将不得出现在医疗广告中

中国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在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或医学机构及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内容将不得出现在医疗广告中。  据介绍,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

虚假宣传致人身伤害 即可停止广告业务

虚假宣传致人身伤害 即可停止广告业务

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广告审后一字不许改

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广告审后一字不许改

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医疗广告审后一字不许改  今后医疗机构刊发医疗广告必须将刊发或播发的内容送交卫生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内容一个标点也不允许改动。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宣布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广告成品必须事先审查  此前,医疗广告监管的一大难点在于事先审查较为宽松。据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周军介绍,卫生部门仅仅采取出证审查,医疗机构有着很大的事后创意空间,

《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今年来,特别是《广告法》实施以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存在的虚假违法广告等问题,陆续组织开展了电视、报刊、广播广告专项检查,对净化广告市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受到了明显成效。同时,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也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和改进对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行为。但是,目前广告市场中仍不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0号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三年十月二十九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国有、非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4)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总局令全面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为进一步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整顿和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日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广电总局第一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

电视广告播放之审查

电视广告播放之审查

1、电视广告之播放,规定如下:  (1)广告之音量,不得高于节目之音量。  (2)同一广告不得连续重复播出。  (3)儿童节目应避免播出不适宜儿童之广告。  (4)不宜在用膳时间播放有碍心理健康之广告。  (5)方言广告,仅得于方言节目中播出。  (6)本局对各类限制播出时段之广告,得于二个月前通知限制其播出时段,限制时段之广告均应依限制之规定播放。  (7)经许可之避孕用品广告,应于晚间十时三十分后播出。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1.04.03【实施日期】2001.05.01【法规分类】通知条文【内容分类】广告媒体类【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网络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

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播电视系统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有利于沟通经济信息,扩大城乡交流,方便群众,促进经济繁荣;同时也能够增加收入,补充事业经费,减轻财政负担。为了加强对广告收入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闻媒体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新闻媒体广告是指通过传播新闻信息的各类报纸、电视、广播、期刊等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新闻媒体机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令 第2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

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

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键康、有序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财政局等京财税1998-432号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5号《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  1.各有关单位应将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单独记帐,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不能单独记帐的单位,按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0]第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严格依照由卫生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须知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须知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须知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设定的行政许可第239项;《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17号令);《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三、办理条件(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指具有固定名称、固定规格,有

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81214 实施日期:19981214 失效日期:20020117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颁发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可以收取成本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及许可证(委托市局管理)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及许可证(委托市局管理)

未办委托手续的地市,此项业务仍由省局审批一、审批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5号)第七、九、十一条;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二、审批对象申请设立、变更、注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三、审批内容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