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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的主体及规制

网络广告的主体及规制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可见法律规制的广告活动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制度研究

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制度研究

保健品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当属保健食品,我国的保健食品市场发展时间虽然短,但发展速度很快,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保健食品广告活动一度处于混乱的状态。尽管相关条例不断加强约束,但是保健食品广告屡闯“禁区”,内容虚假、违规发布、欺骗消费者等现象层出不穷。对此,需要对我国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进行审视。

广电总局再发通知 完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

广电总局再发通知 完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

近日,针对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题材选择、节目内容、制作资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互联网广告活动自律倡议

互联网广告活动自律倡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成为广告宣传的重要平台,网络广告也成为最具活力的广告形式。互联网在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广告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一些网站违法违规发布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尤其是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的问题更为突出,这些虚假违法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广电总局:将尽快对广播影视植入式广告作出规定

广电总局:将尽快对广播影视植入式广告作出规定

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十一五”时期,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文化生产力,有利于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空前繁荣,硕果累累、亮点频频,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局面。2月28日,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四部门负责人在中央外宣办举

黄浦区食药监管部门开展“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黄浦区食药监管部门开展“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对象为居民小区内及咨询点、体验中心、超市、药店等处的“黑”广告,涉及单位15家(其中药店6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家,居民小区及咨询点、体验中心和超市等8家)。   主要措施:  (1)针对金陵东路沿线“黑”广告较多的情况,积极参与由区卫生局、工商分局牵头的整治行动,取缔了群力草药店旁屡屡发布“黑”广告的上海金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采取分片划块,落实责任路

手机广告面临危机:泄露个人信息将究刑责

手机广告面临危机:泄露个人信息将究刑责

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关键词:信息安全 【草案】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

上海禁止发布含有宣传A型肉毒毒素的广告

上海禁止发布含有宣传A型肉毒毒素的广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提示(五十八)关于禁止发布含有宣传A型肉毒毒素内容的广告   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   A型肉毒毒素(Botox,BotulinumToxinTypeA)是由肉毒梭菌培育分离的,是已知天然和合成毒剂中毒性最强的神经毒素,主要在医学领域用于治疗神经性疾病,国内生产该产品的有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的“衡力”,进口的则是葛兰素史克的“保妥适(BOTOX)”。广告监测发现,一些非医疗

韩国:英美烟草要求修订登喜路广告

韩国:英美烟草要求修订登喜路广告

韩国的公平贸易委员会已经要求卷烟制造商英美烟草改变一系列的登喜路细切烟品牌的广告,声称这种商业行为将会误导消费者。这个英文和韩文的双语广告表示该品牌包含100%的“烟叶,没有烟梗”,实际上公平贸易局发现这种卷烟含有0.31%到0.34%的烟梗,这可能会改变卷烟的味道。

首部奶粉广告自律规则出台

首部奶粉广告自律规则出台

从中国广告协会获悉,我国首部规范奶粉广告行为的行业规则《奶粉广告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日前发布实施,婴幼儿奶粉能使孩子变聪明、视力更好等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宣传,今后将受到更加严密的监控,以进一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据了解,《规则》规定母乳代用奶粉(指适合0至6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奶粉)不得做广告,也不应借助产品推介和派发试用品等方式在母婴集中的场所对孕产妇进行变相的母乳代用奶粉广告

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

福建省部署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福建省部署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保健食品市场存在肆意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欺骗消费者及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变更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突出问题,近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时间为6~10月份。将突出“三个重点”、围绕“四大任务”来开展。   三个重点:  重点产品是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糖、改善睡眠、减肥、增强免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

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的委托,中国广告协会承担《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该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十几年的实施过程中,该办法为我国化妆品广告市场的秩序化、规范化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办法中的某些条款已逐渐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修订工作显得急迫而具有重大意义。   2008年5月

新《保健食品广告法》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保健食品广告法》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备受外界关注的新《保健食品广告法》终于有了最新消息。近日,笔者从“第六届中国保健行业销售商论坛”上获悉,正在起草中的新《保健食品广告法》中将首次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法律依据,同时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将从以往的3万元左右提高到20万元。  “保健食品行业一直被认为是朝阳产业,但由于其广告宣传混乱,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整个行业的秩序。相关监管部门对此情况相当重视

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

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

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宁食药监市〔2008〕12号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区局在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中发现,部分药品广告宣传存在扩大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绝对化夸大疗效,或以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违法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木竭胶囊”等五种严重违

SFDA公布5个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刊物

SFDA公布5个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刊物

国食药监市[200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中国药物经济学杂志》等5个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见附表)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

浅论“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

内容提要: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广告人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其二,这种明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针对广告所指定的行为而作出的。二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了悬赏这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不仅要遵循民事法律合同关系的一般原则处理此类纠纷,同时,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成为法官裁量

非商业用奥标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广告

非商业用奥标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广告

(北京)市工商局昨天明确涉奥广告审查标准,如果将奥林匹克标志(简称奥标)用于非商业目的,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市工商局表示,奥标权利人是指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它们对奥标享有专有权。工商执法人员将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对涉奥广告进行重点监测,依法从严处理侵权广告。  市工商局还表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为宣传奥运会使用奥标是非商业

新税法规定不超过营收15%的广告费免税

新税法规定不超过营收15%的广告费免税

12月1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政策对于食品饮料、房地产、轻工制造和汽车等“广告支出大户”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根据之前的规定,这些行业的广告费税

中国广告行业形成新的自律规则

中国广告行业形成新的自律规则

不久前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广告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规定了广告制作、发布时应遵守的一般原则和限制性要求,禁止虚假和误导广告,提出广告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妇女和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尊重良好道德传统。  新的自律规则对于广告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和限制,禁止以商业贿赂、诋毁他人声誉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达成交易,禁止以不正当的广告投放为手段干扰媒体节目、栏目等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