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做好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管理的接续工作。职工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没有明确其新的管理关系之前,企业绝不能对他们撒手不管,而应当认真做好过渡期的服务工作。一要加强对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党员的管理。
考勤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但却常常被管理者所忽视,以致因考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而诸多考勤管理工作中的“常见病”,也直接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起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如何理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撤消某个职能部门而导致的裁员是否能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解除前是否必须跟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内部暂没有空缺岗位怎么办?
择业如同择偶一样重要,可能你会错过最好的职业和就业岗位,但是你总要有一分属于自己的工作,这就要求每一个人在做出决定的时候注定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加上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就业压力之大大家有目共睹,在一定程度上,也迫使毕业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早早和用人单位签约,因为谁都很难说,错过这一次就业机会,以后会意味着什么,也许会遇到更好的工作岗位,会找到更适合自己发展的平台,但是也存在找不到能比目前的单位更好的地方,正如同有人所说的当你从一片梨园走过不能回头又不能有多个选择的时候,你是摘不到最大的一颗梨子的,所以,从客观上,能够理解学生的违约,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违约情况的存在,但是从就业工作本身及就业市场维护的角度来说,又不希望违约的发生。但是究竟应该怎样看待为呢?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学校审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就是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
对于企业老说,规章制度非常重要。《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可见,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但需要有规章制度,而且需要完善规章制度。
王先生原是本市某单位的正式职工,上世纪八十年代,他选择待岗去南方“下海”。之后,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去年,王先生回京养老准备办退休,才发现自己的档案不见了。
在欧洲就业形势不景气的背景下,为了保证本国及欧盟居民的“工作饭碗”,荷兰政府很可能将出一记重拳。据荷兰法律业内人士透露消息称,变动后的新版《外籍劳工法规》目前在荷兰参议院的审核中,有望在10月1日生效。一旦新法案生效,对许多华人而言将是个不利的消息。《全球华语广播网》欧洲观察员刘扬介绍计划要推出的新版的劳工法规:
当公司认为一个员工没有价值时,会想法设法将其开除,那么如果,公司强迫员工辞职该怎么办?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新劳动法中如何应对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而该条款中,并没有明确续签劳动合同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在时间界定上的区别。那么,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而劳动者仍旧在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呢?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员工常见的离职形式之一,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新增了不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有关条款,这就为实践中因合同终止与续签而引发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法的重要问题,并且随着时代的转变和各国国情的需要,各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出现多样化的趋势。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能力水平的提高,我国的雇佣打破了“铁饭碗”的局面。随着解雇制度的逐步发展以及在中国的普遍适用,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解雇制度中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并且伴随着劳动争议纠纷数量的增多,因劳动合同解除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得到劳动法学者的重视,并且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我国解雇制度的理论完善。
一年又一年,有些事变了——恋人成了陌路、情敌成了知己;有些事没变——三方协议还是毕业生的必修课。纸笔预备——我们教你事先早知道。
张先生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还有3个月才会到期,但是因为某些原因,张先生想提前辞职走人,但单位说,如果走的话可以,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上班不到1年、存款不多的张先生来说,那么一笔违约金想支付出来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于是他便想寻求法律的途径,咨询一下新劳动法中对于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