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广告协会防范奥运隐性广告行为倡议书

日 期:2008-6-17 9:37:14    来 源:新华网   作 者:

  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开幕式来临之际,为认真履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承诺,并向全世界展现中国广告业、广告人的高尚职业道德和操守,我们向全省广告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发出倡议:迎奥运新起点,树广告新形象,以良好的行业风貌和规范的广告行为,为奥运添彩,为奥运助力,为国家争光!
  ——大力推进诚信服务和优质规范服务。在广告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正当、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奥运赞助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对国际奥委会的各项承诺。
  ——切实防范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在对非奥运赞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的宣传中,不与奥运会或奥林匹克运动建立未经授权的联系,不误导他人认为企业与奥运存在某种关系。
  ——广告经营单位应联手广告主,模范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经权利人许可,不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恪守商业道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从事任何可能使人误认为与奥运相联系的商业活动,不提供、不制作搭奥运车、打奥运“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奥运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相关规则。在2008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任何未经特别授权和批准而使用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应暂停在媒体刊播;奥运标志性比赛场馆形象的使用,也应取得权利人许可。
  ——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奥运赞助企业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奥运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和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媒体奥运栏目的合作企业或冠名企业,应选择奥运赞助企业;同时,在奥运栏目内不出现非奥运赞助企业的产品形象。
  广告作为创意产业,发挥着信息传播、商业推广和消费导向等重要作用,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防范隐性市场广告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奥运市场环境,为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广告协会
  20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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