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福娃不得擅自作为广告标志
日 期:2008-6-5 10:23:15 来 源:中国台州网 作 者:
北京奥运会开幕时间越来越近,市民对奥运会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个别商家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竟擅自利用奥运福娃作为促销广告,以此招揽顾客。近日,三门县工商局就查获了一个涉嫌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的商家,并当场查扣三个奥运福娃。
近日,三门县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县城某手机店门前,两边分别摆放着约两米高的充气式福娃欢欢和迎迎。“眼看奥运会就到了,为了让店里的生意兴旺些,我们决定在店门口摆几个福娃,希望借此吸引更多顾客前来光顾。”面对执法人员的检查,手机店老板如此解释。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该手机店并未获得奥委会的任何相关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业宣传。于是,执法人员当场要求手机店将门口的两个“广告娃”撤下。随后,执法人员在该手机店仓库内又发现一个未充气的“广告娃”,并当场查扣了三个奥运福娃,同时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据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所有经销奥运特许商品或使用奥运标志的零售商,都需持有北京奥组委颁发的授权证书。市民如果购买奥运商品,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奥运特许商品店。商家在未获奥委会许可的情况下,制售假冒“奥运福娃”或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从事商业宣传,都属违法行为。市民如果遇到这样的不法商贩,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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