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广告主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Advertisers;英文缩写:CAN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广告主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促进广告主广告投资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我国的营销传播水平,推动我国广告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告主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广告主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建立有利于广告投资的社会环境。
(二)代表本会会员同媒体、广告商及其代表组织进行协作、沟通、磋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起广告主、媒体、广告商三方既合作又制约的机制。
(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性竞争行为,反对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倡导善意、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并团结会员在营销传播活动中遵从有关的各种规范和行业公约,加强自律。
(四)积极组织、推动相关的学术研究、经验交流、专业论坛、培训等活动,努力培养广告主的广告意识、商标意识、形象意识、品牌意识、公共关系意识等市场传播意识,为广告主的各类营销传播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标准和操作方法。
(五)致力于会员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实现服务功能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会员的营销传播活动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机构评估等公共服务和对策研究、效果评价、法律协助等个案服务。
(六)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力求避免过度竞争,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
(七)促进营销传播服务行业的发展。提倡会员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各类营销传播服务机构合作,通过评价广告商和媒体等活动,选择服务机构及媒体,扶持优秀服务商,促进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八)充分利用与世界广告主联合会的交流平台,与世界广告主联合会各成员及跨国公司建立广泛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组织会员境外考察,开展国际市场研究、境外维权等活动,推进营销传播事业与国际对接,为会员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也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广告投入,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信誉与合法权益;
(四)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