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公司因广告语使用“最佳”被罚7万元
日 期:2006-11-27 15:08:28 来 源:红网综合 作 者:熊智能 李朝晖 刘振华
株洲精锐广告有限公司因在其广告中使用“最佳”一词受到处罚,株洲市工商局决定没收其广告费用70520元,罚款70520元。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定:准予执行株洲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
2005年12月27日,株洲精锐广告有限公司为株洲市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发布户外广告,在株洲市新华东路一办公楼裙楼临街面顶部打出广告,使用了“玫瑰名城,最佳人居环境楼盘”等广告用语。株洲市工商局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在广告用语中使用“最佳”用语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没收广告费用为70520元,罚款70520元。此后,该公司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株洲市工商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11月16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限期执行的裁定。
如需转载本网站文章或对本网站文章存在任何疑问,请先阅读本网站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1、本网所有内容,凡注明“来源:中国广告网(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广告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广告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广告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除中国广告网注明之服务条款外,其它因使用中国广告网而引致之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包括因下载而感染电脑病毒),中国广告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如本网站转摘的稿件涉及版权问题,请立即和我们联系。转摘稿件原作者我们将酌情支付稿费。联系信箱:cnad@cnad.com
再来看几篇跟 株洲一公司因广告语使用“最佳”被罚7万元 相关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