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一公司因广告语使用“最佳”被罚7万元

日 期:2006-11-27 15:08:28    来 源:红网综合   作 者:熊智能 李朝晖 刘振华

  株洲精锐广告有限公司因在其广告中使用“最佳”一词受到处罚,株洲市工商局决定没收其广告费用70520元,罚款70520元。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定:准予执行株洲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
  2005年12月27日,株洲精锐广告有限公司为株洲市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发布户外广告,在株洲市新华东路一办公楼裙楼临街面顶部打出广告,使用了“玫瑰名城,最佳人居环境楼盘”等广告用语。株洲市工商局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在广告用语中使用“最佳”用语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没收广告费用为70520元,罚款70520元。此后,该公司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株洲市工商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11月16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限期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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