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拍卖私人物业户外广告位
日 期:2004-5-28 15:13:42 来 源:来源:南方日报 作 者:
广州拟拍卖户外广告经营权引发法律专家热议
谁有权拍卖私人物业户外广告位
广州市拟拍卖户外广告经营权一事对广州户外广告业震动很大,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3月,人大代表在广州市人代会期间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了询问(详见本报2004年3月30日C04版报道《户外广告停止审批没经论证?相关文件出台在广告界引起震动》)。
在前日召开的关于广州市户外广告媒体拍卖问题的法律专家座谈会上,众多法律专家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讨论,认为拍卖不应一刀切,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正式实施前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法律专家、业界等方面的意见。
专家质疑:
私人物业设置广告产权属谁?
私人物业户外广告经营权是否能像政府公共资源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牌一样拍卖?这是广告界和法律专家关注的焦点。
据户外广告界人士介绍,按照广告构筑(户外媒体)的产权划分,在普通物业上设置的户外构筑物发布广告信息,产权属于企业或私人物业主。而公共媒体资源设施上发布广告信息,产权则属于政府——如公安媒体(护栏和龙门架)、公交媒体、市政媒体和公路媒体等。
目前广告业界的做法是,在政府公共资源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所产生的收益基本上由广告商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再由有关主管部门直接交纳给政府。而对私人物业上发布的广告,广告公司历来是将场租费直接交付给物业主。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认为,经营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处置必须受到所有权的限制。户外广告所依托的构筑物可以分为公共资源和民间资源。公共资源由政府管理,政府拿来拍卖是无可非议的。另外,很多构筑物是属于私人业主的,这一部分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业主和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进行协议,任何第三方(包括政府)不能干涉;但对其广告的内容、规格,政府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建委回应:
户外商业广告牌位经营权属公共资源
广州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人大代表询问时表示,“市财政局经与市工商局、规划局和法制办共同研究,认为户外商业广告牌位经营权是广州市公共资源之一,由此向市政府提出了对户外商业广告牌位经营权实行公开的拍卖和有偿使用的建议。”相关部门制订的拍卖方案包括了所有户外广告牌位,并没有作“公共资源”和“民间资源”的划分。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广州市建委工委副书记李廷贵。据李廷贵介绍,有关部门制订的拍卖方案已经改到了第三稿,第四稿也马上要出来,即将上报广州市政府研究决定。据其透露,拍卖方案修改稿依然包括了所有户外广告媒体,没有划分为“公共资源”或“民间资源”,至于分门别类有可能在实施细则中出现,但相关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制订出来。
李书记还介绍说,在拍卖方案正式实施前,广州市建委将把东山口人行隧道广告牌位作为拍卖试点。该拍卖试点将在6月20日前完成,届时进行公示,面向广告业公开进行。
拍卖未必是有效手段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李江涛认为,政府必须首先明确拍卖经营权的目标是什么;如果目标是为了规范市场,则要考虑拍卖能否实现这一目标。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娟也提出,政府规范市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不一定要用拍卖的方式来管。她认为可以采取登记管理的方式。从实际来讲,经营权的拍卖在操作上也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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